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建質[2010]108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我委制定了《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現發布實施,請遵照執行。
附件:
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實施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管理工作以及與之相關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管轄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許可、國家(省級)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范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禁止無資質、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經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第六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能與監管系統連接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檢測管理系統),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依法開展檢測活動時能夠對檢測數據進行采集、存儲、計算、編制檢測報告、傳輸信息的計算機系統。
第七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具備本辦法附件能力條件的,可以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提交下列資料辦理檢測管理系統與監管系統的連接手續:
(一)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資質證書;
(三)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及附件;
(四)辦公場所房產證(或相應購房、租房證明)以及辦公場所、試驗場所平面圖、試驗儀器位置圖;
(五)儀器、設備臺賬及計量檢定證書;
(六)機構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書、社保證明;檢測人員身份證、職稱證書、上崗證、社保證明;
(七)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前款規定的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試驗辦公場所核查。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經審查確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具備本辦法附件能力條件的,應當拒絕與監管系統的連接。同意與監管系統連接的,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將取得檢測報告有效監管標識。
第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辦理與監管系統的連接手續后,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7日內向監管系統傳輸報送有關信息。
第九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當每年對已連接監管系統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查,被通知接受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資料和年度業績匯總表。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經檢查發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具備本辦法附件能力條件的,應當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通報并切斷其與監管系統的連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得在本市市轄區承攬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管理系統應當與監管系統連接,檢測數據的有關信息通過連接系統進行傳輸報送。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與監管系統連接或其與監管系統的連接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切斷后承攬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力值試驗項目的,應采用數據自動采集設備,避免人為因素影響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因設備故障導致數據異常或不能自動采集的,應做好記錄,在檢測人員有關書面報告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對數據進行更改。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通過檢測管理系統向監管系統傳輸報送檢測數據信息,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號為信息索引傳輸報送檢測數據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混凝土構件鉆芯檢測、基樁鉆芯檢測和混凝土強度回彈法檢測等項目檢測數據信息的,還應以混凝土生產流水號為輔助信息索引。
(二)檢驗數據保存后立即傳輸報送,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延遲數據傳輸報送。屬于自動采集的涉及力值數據,應當立即自動傳輸到監管系統。
(三)檢測報告內容應當在加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公章后立即傳輸報送至監管系統。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正常接入互連網,因網絡故障不能與監管系統連接的,應及時報告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接收檢測報告時應檢查有效監管標識,拒絕接受沒有有效監管標識的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屬于同一單位工程見證檢測業務的,建設單位應委托一家見證檢測機構實施;屬于單位工程同一個專項檢測項目業務的,建設單位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明確告知委托單位接收試樣或采集全部檢驗數據后出具檢測報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單位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檢測過程、結果出現異常情況或者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在24小時內將書面報告監管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限期改正并切斷其檢測管理系統與監管系統的連接,整改期1~3個月,整改期內不得承擔相關檢測項目業務:
(一)超越資質或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承攬檢測業務的;
(二)檢測人員無證上崗的;
(三)使用不在檢定有效期或不合格儀器設備進行檢測的;
(四)檢測環境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
(五)未按有關標準及規定進行檢測的;
(六)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傳輸報送檢測數據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報告或延遲報告有關情況的;
(八)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定期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屬于不良行為的,予以記錄并公示;屬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縣級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和本市轄區內公路工程的質量檢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發布時間: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