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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廣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建質[2010]1489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我委制定了《廣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廣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以及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固維修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前應進行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以下簡稱監督抽測)。抽測結果作為工程竣工驗收技術檔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章 監督管理與組織實施

    第三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應當建立承擔監督抽測任務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監督抽測單位)庫。入庫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質監機構應當制定監督抽測單位庫管理細則,將對監督抽測單位的監督管理納入日常監督工作范圍,及時將不合格的監督抽測單位從庫中清除,每兩年對入庫單位進行清理、公示。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設計、監理、檢測等單位編制監督抽測方案并在實施前報送質監機構,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抽測方案的編制及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入選監督抽測單位庫的單位實施監督抽測,并與其簽訂檢測服務合同。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向實施監督抽測的單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現場檢測條件,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單獨計列監督抽測費用,不得將監督抽測費用納入工程投標競價范圍。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督抽測,凡有實體質量沒有達到規范或設計要求的,必須按相關規范進行加倍取樣抽測或全數量檢測。仍未達到規范或設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將全部檢測結果提供給原設計單位,由其對結構安全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必要時,建設單位還應將復核意見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由其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分部(子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前,將監督抽測報告送質監機構、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

第三章 分部(子分部)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

    第十條 市政構(建)筑物地基與基礎工程的監督抽測,應當按以下方法和數量進行:

    (一)對預制樁和小直徑混凝土灌注樁(樁徑<800mm)采用靜載試驗或高應變法。當采用靜載試驗時,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少于樁總數的1%;單位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的,還應不少于2根;單位工程總樁數為50根及以上的,還應不少于3根。當采用高應變法抽檢時,對于預制樁,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對于小直徑混凝土灌注樁,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少于樁總數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對大直徑混凝土灌注樁(樁徑≥800mm)采用鉆芯法。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對天然地基、處理地基及復合地基進行平板載荷試驗。對于天然地基,單位工程抽檢數量為每500不少于1點,且總數不得少于3點;對于各類巖土均應進行抽檢;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設施地基還應增加抽檢數量。對于處理地基,單位工程抽檢數量為每500不少于1點,且總數不得少于3點;對于各類地基均應進行抽檢;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設施地基還應增加抽檢數量。對于復合地基,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墩)數的0.5%,且不得少于3點;對不同布樁形式或有不同承載力設計要求的各處地基均應進行抽測。

    第十一條 混凝土結構的監督抽測應當按以下方法進行:

    (一)混凝土強度檢測:重點對墻、墩、柱等構件進行檢測,一般應采取鉆芯法進行檢測,不能鉆芯的部分可用回彈法或超聲回彈法檢測;每個單位工程不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抽檢數量不應少于1組。

    (二)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檢測:對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進行檢測,宜優先采用鋼筋掃描儀進行檢測。抽檢數量為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構件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檢測數量不少于5個構件。

    (三)大型預制構件(梁、板、盾構管片等)結構性能檢驗:采用短期靜力加載法,抽檢數量為《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規定應檢構件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類構件檢測數量不少于1個。

    (四)各類隧道混凝土襯砌質量檢測:采用地質雷達檢測混凝土襯砌厚度、密實性,以及襯砌與圍巖之間接觸情況。抽檢數量為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5個斷面。

    第十二條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的監督抽測,應當按以下方法進行:

    (一)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焊縫檢測:焊縫質量等級屬一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10%;焊縫質量等級屬二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2%

    (二)鋼管混凝土檢測:采用超聲波法檢測,抽檢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構件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類構件不少于1件。

    (三)鋼結構構件、鋼管防腐層厚度檢測:采用干膜測厚儀檢測,抽檢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構件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類構件不少于1件;

    (四)高強螺栓連接質量檢測:用扭矩板手檢測終擰扭矩值,抽檢數量不少于《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22008)規定應檢數量的5%,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10套螺栓。

    第十三條 路基路面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各類道路、站、場工程的軟土路基處理及復合地基質量檢測:采用平板載荷試驗方法,按總樁數的1%進行抽測,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處。對不同布樁形式或有不同承載力設計要求的各處地基均應進行抽測。

    (二)土方路基(路床)壓實度檢測:采用灌砂法或環刀法,抽測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小于3點。

    (三)土方路基(路床)、級配砂礫及級配礫石基層和底基層、級配碎石及級配碎礫石基層和底基層、瀝青混合料(瀝青碎石)與瀝青貫入式基層、瀝青混合料面層回彈彎沉值檢測:用彎沉儀檢測,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結構層不少于1個評定路段,全路幅且不少于80個有效統計點。

    (四)基層、底基層壓實度檢測:采用環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蠟封法檢測,抽測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個壓實(結構)層至少3點。

    (五)無機結合料(水泥、石灰、石灰與粉煤灰)穩定土類基層、底基層無側限抗壓強度檢測:進行現場鉆(切)取試樣,抽測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個壓實(結構)層至少1組[細粒土:每組6塊(件);中粒土:每組9塊(件);粗粒土:每組13塊(件)]。

    (六)瀝青混合料面層質量檢測:對于壓實度(密度),采用鉆芯法取樣或無核濕密度儀法檢測,抽測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個壓實(結構)層至少3點。對于厚度,采用雷達掃描結合鉆孔(或刨挖)鋼尺量測法,掃描長度不少于總長度10%,鉆孔(或刨挖)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點數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個壓實(結構)層至少3點。對于熱拌瀝青混合料品質,采用現場鉆(切)取芯樣,檢測芯樣馬歇爾穩定度、瀝青用量(油礦比)、礦料級配等指標,鉆(切)取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個壓實(結構)層至少3組[每組3塊(件)]。

    (七)水泥混凝土面層質量檢測:對于混凝土彎拉強度,采用鉆取芯樣(或切取小梁試件)檢測劈裂抗拉強度(或彎拉強度),鉆(切)取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1組[每組3塊(件)]。對于厚度,采用鉆取芯樣直接量測,鉆芯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點。對于抗滑構造深度,采用鋪砂法,抽測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點。

第四章 單位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

    第十四條 對于道路工程,單位工程抽取10%(長度或面積)且不少于200m2000),按《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2008)表8.5.1、表10.8.1、表11.3.111.3.2、表12.2.1、表12.2.2、表12.2.3和表12.2.4、表13.4.1、表13.4.2和表13.4.3、表14.5.1等規定進行形體方面的實體質量檢測。

    第十五條 對于橋梁工程,單位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形體方面的實體質量檢測,抽取1/3橋跨且不少于3跨,按《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2-2008)表23.0.11的規定進行;

    (二)使用功能檢測,人行天橋采用靜載試驗,其余橋梁工程采用動靜載試驗,形成質量鑒定評估報告。抽樣方法是:至少選取有代表性(一般是最不利工作條件)的1個橋跨(聯),施工過程主要受力構件(樁、墩柱、梁、板等)出現過嚴重質量問題的橋跨(聯)應全部選取。

    第十六條 對于管道工程,單位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形體方面的實體質量檢測,抽取10%(長度)且不少于5個井段,按《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50268-2008)表8.5.1、表8.5.2、表8.5.3等規定進行。

    (二)非壓力管道抗滲漏性能試驗:采用閉水法或閉氣法,抽測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的10%,且不少于5個井段。

    (三)壓力管道的壓力、強度、嚴密性試驗:采用水壓法或氣壓法,抽測數量不少于相應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應檢數的10%。

    (四)非開槽施工排水管道和化學建材排水管道安裝質量檢測:采用管道視頻(CCTV)或聲納成像法檢測,數量不少于管道總長度的10%,且不少于5個井段。

    第十七條 對于給排水構筑物工程,單位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形體方面的實體質量檢測,抽取1/3構筑物,且每類構筑物不少于1個,按《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50141-2008)表6.8.7、表6.8.8-1、6.8.8-2、表7.4.2等規定進行。

    (二)水池、泵站、閘室抗滲漏性能檢測:至少選取1個有代表性的構筑物(池體)進行滿水試驗;

    (三)消化池等氣密性能檢測:至少選取1個有代表性的構筑物(池體)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十八條 對于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每單位工程抽取10%(長度或面積)且不少于200m2000)或1/3構筑物,按相應施工驗收規范的規定進行形體方面的實體質量檢測;并按相應施工驗收規范進行適當數量的使用功能檢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工程實體數量少于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抽測數量的,應當進行全數量檢測。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1120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發布時間: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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