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號令)的要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確定并預留永久性標志的具體位置,位置宜設置在建筑物、構筑物主立面3米以下、不影響美觀的明顯部位。
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完成永久性標志的制作與安裝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執行。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已經完成外立面裝修的工程,可不執行本通知規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