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質〔2010〕997號)
各有關單位:
為節約資源,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促進建筑施工現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塵污染,改善我市環境質量,根據《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4年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等7部局第5號令)、《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和《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號361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含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總投資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
(二)家庭裝修工程;
(三)緊急搶險救災等特殊要求的工程。
二、預拌砂漿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質量評優的檢查與考核范圍,作為評比各級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獎項的條件之一。
三、生產濕拌砂漿的攪拌站,應符合攪拌站的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生產和使用應當符合廣東省《干混砂漿應用技術規程》、《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技術要求,生產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對進入我市提供預拌砂漿產品信息實行備案管理,由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向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提交企業的營業執照、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期的預拌砂漿檢驗報告等材料的復印件,其生產信息經備案后由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在互聯網上向社會公布。
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干拌砂漿進行質量監督抽檢。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濕拌砂漿進行質量監督抽檢。
四、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進入施工工地的預拌砂漿產品的質量抽查工作。預拌砂漿的進場檢驗頻率為:
(一)干拌砂漿參照《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的要求,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
(二)濕拌砂漿參照《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的要求,以同一生產廠家,每
五、鼓勵企業在預拌砂漿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
六、預拌砂漿的造價信息,由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定期發布。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七、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依據預拌砂漿有關標準和規程進行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其品種、等級和用量。
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建設工程招標辦公室、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建設工程質監站、工程造價站按照各自的職能,應把使用預拌砂漿的管理列入工作范疇,承擔相應的職責。各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認真遵守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應用預拌砂漿的有關規定。
九、對未按規定生產、使用預拌砂漿的企業,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十、本通知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各級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十一、本通知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干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以水泥為主要膠結料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細集料、礦物摻合料、加強材料和外加劑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二)濕拌砂漿是指以水泥為主要膠結料、細集料、礦物摻合料、加強材料、外加劑和水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容器或存放池儲存,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砂漿拌合物。
(三)現場攪拌砂漿是指利用水泥、砂等材料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砂漿拌合物的行為。
十二、本通知是對《關于在施工現場禁止攪拌砂漿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號)進行修改重新發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穗建筑〔2007〕401號文同時停止執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后,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