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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建質[2010]1084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進場材料的檢驗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我委制定了《廣州市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管理規定》,F發布實施,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進場材料的檢驗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使用的各類建筑材料、設備和構配件。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區(縣級市)分工負責所管轄工程材料進場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所管工程材料進場檢驗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進場材料應當按照標準、規范進行檢驗。標準、規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應當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意見后進行檢驗。所有需要檢驗的材料必須進行常規見證檢驗,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還應當進行監督見證檢驗。

    本規定所稱常規見證檢驗,指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見證人員對施工單位現場試驗人員現場取樣、送檢進行見證下,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通過檢驗出具檢測報告的活動。

    監督見證檢驗與常規見證檢驗相比有以下特別要求:

    (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員指揮、監督取樣;

    (二)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庫中的單位實施檢驗。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承擔監督見證檢驗任務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庫。入庫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實力強、信譽好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庫管理細則,及時將不符合前款條件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從庫中清除,每兩年對入庫單位進行清理、公示。

    第六條 建設工程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必須有相應的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文件,以及一年內由省、省會市或有cal認證的地級市以上的法定檢驗單位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個別產品按其行業要求檢驗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從其行業要求)。

    使用單位應當取得前款規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應復印件的,必須加蓋生產企業或其授權(委托)的代理企業的印章;對于實行生產許可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材料,還應取得相應證書復印件(加蓋生產企業印章),其信息可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查詢。

    第七條 沒有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據企業標準進行檢驗的,企業標準應當在企業所在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施工現場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單位應取得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的原材料檢驗報告。

    第九條 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的取樣方法、取樣數量、取樣頻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

    對同一類材料按同樣方法取樣、檢驗的,可以將常規見證檢驗和監督見證檢驗的檢驗頻次合并計算。

    第十條 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見證人員應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中取得《見證員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并由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授權委派。單位工程見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見證人員的培訓及發證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實施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組織施工、設計、監理、檢測等單位編制建設工程進場材料檢驗方案,在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意見后實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的規定以及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對建設工程進場材料檢驗方案提出意見,明確常規見證檢驗和監督見證檢驗的材料范圍。

    建設工程建設工程進場材料檢驗方案應當包括需要檢驗材料名稱、材料類別、相應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相應見證單位及見證人員,對標準、規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樣方法、取樣頻次、取樣數量還應作出特別說明。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應當遵守以下操作規程:

    (一)建設單位應在材料送檢前將見證人員授權委托書(見附件1)及見證人員親筆簽名字樣及試樣封裝方法等資料送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試樣時予以比照核對。屬于監督見證檢驗的,還應當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員親筆簽名字樣送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留存。

    (二)見證人員應當對取樣及送檢全過程進行見證,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保證取樣送檢的真實性(包括在試樣上作出見證標識、見證封志等),如實填寫見證記錄(見附件2),并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

    (三)屬于監督見證檢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員應當在試樣上作出監督標識、監督封志,并填寫監督見證檢驗通知書(見附件3)。

    (四)建設單位應制作送檢委托單,委托單應當設置見證人員、施工單位現場試驗人員簽名欄及見證情況判定欄,并由見證人員和施工單位現場試驗人員簽名。

    (五)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在接收試樣時檢查送檢委托單、見證人員的授權委托書、見證員證書、試樣封裝方法(含見證標識、見證封志)的有效性;屬于監督見證檢驗的,還應當檢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見證檢驗通知書、監督標識、監督封志;確認有效后方可收樣。否則應拒絕收樣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在報告中反映見證人員單位、姓名。屬于常規見證檢驗的,還應注明“常規見證檢驗”,不得有“僅對來樣負責”的說明。屬于監督見證檢驗的,還應注明“監督見證檢驗”以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監督員姓名。未注明見證人員姓名的檢驗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七)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不合格檢驗報告臺帳,發生不合格檢驗項目的,應當24小時內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八)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將送檢委托單、監督見證檢驗通知書等委托檢驗的原始資料一并存檔。

    第十三條 應當進行監督見證檢驗的建設工程材料包括: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水泥、磚和砌塊、預拌砂漿、防水材料、混凝土、給排水塑料管材(管件)、電線(電纜)、斷路器、漏電保護器等。

    第十四條 對于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監督見證檢驗:

    (一)未按規定進行常規見證檢驗的;

    (二)沒有按工程質量監督計劃要求進行常規見證檢驗的;

    (三)常規見證檢驗頻次不符合規定的;

    (四)有其他嚴重或比較嚴重違反有關常規見證檢驗規定行為的。

    第十五條 監督見證檢驗次數不少于單位工程同類材料進場檢驗頻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監督見證檢驗結果反映建設工程材料質量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應加大監督見證檢驗的頻次。

    第十六條 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建設工程材料的常規見證檢驗,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確因特殊情況必須變更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在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后進行。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不得提供進入施工現場收取試樣的服務。就施工現場收樣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資料。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監理單位發現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有前款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對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的封存和處理情況進行監理,并作出記錄。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材料檢驗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驗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委托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復檢,并由建設單位將復檢方案及復檢結果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 見證人員和施工單位現場試驗人員對試樣的真實性和代表性負責。見證人員和施工單位現場試驗人員弄虛作假,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查證屬實兩次的,不得再承擔見證或取樣、送檢工作;承擔見證或取樣、送檢工作的,有關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資料。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定期對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設責任主體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屬于不良行為的,予以記錄并公示;屬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將依法進行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0820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關于印發〈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施工試驗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號)、《關于印發〈廣州地區建設工程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抽檢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號)、《關于加強建設工程領域建材產品進場質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號)、《關于開展建材產品進場質量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有效期屆滿后,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附件:

    1.見證檢驗見證人授權委托書

    2.見證記錄

    3.監督見證檢驗通知書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年八月十三

 

 


發布時間: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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