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廣州市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工作的通知
穗建質[2010]853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和廣東省標準《廣東省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J15-65-2009),進一步加強廣州市建筑節能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和《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建質[2006]19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開展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應當執行節能設計標準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和廣東省標準《廣東省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J15-65-2009)進行,包括節能工程的檢驗批驗收、分項工程驗收和分部工程驗收。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參加人員包括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質量檢查員、施工員、質量或技術負責人以及建筑設計單位節能設計人員等。
三、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各自監管工程的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及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筑工程項目節能施工過程及驗收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節能工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市建委委托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革節能辦)對全市建筑節能施工質量驗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建筑節能部品進行監督抽檢,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將《廣州市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備案登記表》(見附件)與建筑節能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報告一并提交市墻革節能辦進行備案。
五、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達不到規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及《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本通知是對《關于開展廣州市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7]694號)進行修改重新發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穗建筑[2007]694號文同時停止執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特此通知
附件:廣州市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備案登記表
廣州市城鄉建委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