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質[2010]57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礎質量驗收檢測,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建筑工程地基基礎檢測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建筑工程,進行地基基礎工程質量驗收檢測(以下簡稱地基基礎檢測)的,應當按本通知執行。
二、地基基礎檢測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實施。承接地基基礎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其承擔的檢測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其檢測人員應經廣東省及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持有相應上崗證。
三、地基基礎檢測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標準、規范以及《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技術指引》(詳見附件)。
四、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地基基礎工程采用兩種或以上的方法進行檢測的,應由兩家或以上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五、單位工程的同一檢測項目采用同一檢測方法的,原則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完成檢測工作;同一批抽檢的結果應出具在同一報告上,不得將不合格或異常的檢測結果另行單獨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結果有爭議的,應報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六、對地基基礎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進行驗證檢測;地基基礎檢測結果不滿足原設計要求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擴大抽檢的方法及數量。
驗證檢測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或首次擴大抽檢后,應當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進一步抽檢的方法和數量。
七、地基基礎檢測(含驗證檢測、擴大檢測)以及對不符合原設計的處理必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制定方案,在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后實施。地基基礎檢測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工程地質狀況、設計要求、地基基礎類型及數量、檢測方法、檢測數量等。工程規模較大,分區(段)施工的工程,采取分區(段)按比例進行檢測的,應在方案中加以說明。
八、地基基礎各分項、分部工程未按照地基基礎檢測(或驗證檢測、擴大檢測)方案的規定檢測合格的,或未經處理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路工程,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本通知自
附件: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技術指引
為保證地基基礎質量檢測的規范性、準確性和公正性,根據國家、行業、省的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礎工程的檢測項目、方法及數量
地基基礎檢測應符合附表以及下列規定:
(一)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抽檢應按單位工程計算。
(二)同一單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礎類型時,應分別確定檢測方法和抽檢數量;同一單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樁型或不同地基處理方法時,按相關規定分別確定檢測方法和抽檢數量。
(三)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且各單位工程的樁總數少于30根或復合地基處理面積小于
(四)采用聲波透射法、低應變法對樁身質量進行檢測,當檢測結果不能對整樁樁身質量進行評定或難于判定其整樁的質量類別時,應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鉆芯法進行復檢。
(五)樁身質量檢測采用兩種及以上方法的,抽測數量按實際檢測的樁的數目計算,不得重復計算。
(六)工程樁的檢測宜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后進行承載力檢測;當基礎埋深較大時,樁身完整性檢測宜在基坑開挖至基底標高后進行。
二、驗證檢測
當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應在原試驗點附近重新選點進行試驗或在原受檢樁上進行驗證檢測,驗證檢測的抽檢數量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可采用平板載荷試驗,結合標準貫入試驗、靜力觸探試驗、圓錐動力觸探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等方法,對地基基礎承載力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二)樁身淺部缺陷可采用開挖驗證;
(三)樁身存在缺陷的預制樁可采用高應變法進行驗證,必要時還應進行水平荷載試驗或豎向抗拔靜載試驗;
(四)可采用鉆芯法、高應變法驗證低應變法檢測結果;
(五)對于聲波透射法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重新用聲波透射法檢測,或在同一根樁用鉆芯法檢測;
(六)可在同一根樁增加鉆孔驗證鉆芯法檢測結果;
(七)可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驗證高應變法所測單樁承載力檢測結果。
三、擴大抽檢
當檢測結果不滿足原設計要求時,應進行擴大抽檢。擴大抽檢應采用原來的檢測方法或準確度更高的檢測方法。當因未埋設聲測管而不能采用聲波透射法擴大抽檢時,應采用鉆芯法。擴大抽檢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平板載荷試驗、錨桿、單樁承載力檢測或鉆芯法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按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數量加倍擴大抽檢。
(二)當采用低應變法抽檢樁身質量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應按原抽檢比例擴大抽檢,當兩次抽檢的Ⅲ、Ⅳ類樁之和仍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該批樁應全數檢測。當Ⅲ、Ⅳ類樁之和不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應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擴大抽檢的方法和數量,擴大抽檢的數量不宜少于該次抽檢發現的Ⅲ、Ⅳ類樁總數的2倍。
(三)當采用高應變法抽檢樁身質量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應按原抽檢比例擴大抽檢。當Ⅲ、Ⅳ類樁之和不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應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擴大抽檢的方法和數量,擴大抽檢的數量不宜少于該次抽檢發現的Ⅲ、Ⅳ類樁總數的2倍。
(四)當采用聲波透射法抽檢樁身質量發現有Ⅲ、Ⅳ類樁時,應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擴大抽檢的方法和數量,擴大抽檢的數量不宜少于該次抽檢發現的Ⅲ、Ⅳ類樁總數的2倍。
(五)當標準貫入試驗、靜力觸探試驗、圓錐動力觸探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等方法抽檢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按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孔數的2倍擴大抽檢,并進行適當數量的平板載荷試驗。
(六)加固處理后的樁宜全部進行檢測,對補樁應進行抽檢。檢測方法應優先選用鉆芯法、靜載試驗或高應變法。
附表: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的項目、方法和數量
附表
基礎類型 |
檢測項目 |
檢測方法 |
檢測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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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制樁 |
樁身質量 |
低應變法或高應變法 |
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20%,且每個柱下承臺不得少于1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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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力 |
靜載試驗或 高應變法 |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采用靜載荷試驗:(1)地基設計等級為甲級;(2)地質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3)屬于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4)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抽檢數量不少于單位工程樁總數的1%,且不少于3根;當單位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少于2根。 2、除1所列情形之外,當采用高應變法抽檢時,抽檢數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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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直徑混凝土灌注樁 |
樁身質量 |
低應變法或高應變法 |
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少于樁總數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它樁基工程,抽檢樁數不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除上述規定外,每個柱下承臺還不得少于1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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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力 |
靜載試驗或 高應變法 |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采用靜載荷試驗:(1)地基設計等級為甲級;(2)地質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3)屬于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4)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抽檢數量不少于單位工程樁總數的1%,且不少于3根;當單位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少于2根。 2、除1所列情形之外,當采用高應變法抽檢時,抽檢數量不少于單位工程樁總數的5%且不少于5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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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直徑(樁徑≥ |
樁身質量 |
低應變法、高應變法、聲波透射或鉆芯法 |
1、對于樁徑≥ 2、對于樁徑< 3、對未抽檢到的其余樁,宜采用低應變法或高應變法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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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力 |
靜載試驗、高應變法或鉆芯法 |
1.采用靜載試驗或高應變法,按本表小直徑混凝土灌注承載力檢測數量樁執行。 2、當樁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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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豎向抗拔力或水平力的樁 |
樁身質量 |
低應變法、高應變法、聲波透射法或鉆芯法 |
根據樁型,分別按本表預制樁、小直徑混凝土灌注樁、大直徑混凝土灌注樁樁身質量檢測數量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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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力 |
靜載試驗 |
不宜少于有豎向抗拔或水平承載力設計要求的樁總數的1%,且不少于3根。當確因試驗設備或現場條件等限制,難以進行單樁豎向抗拔、水平承載力檢測時,應按有關規定由設計單位進行抗拔或水平承載力的復核驗算;驗算合格的,可以不進行靜載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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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浮錨桿 |
承載力 |
靜載試驗 |
抽檢數量不少于錨桿總樁數的5%,且不少于6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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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類型 |
檢測項目 |
檢測方法 |
檢測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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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土(含全風化巖)地基 |
地基土性狀 |
標準貫入試驗、圓錐動力觸探試驗等 |
抽檢數量為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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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力 |
平板載荷試驗 |
抽檢數量為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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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石地基 |
巖土性狀或地基承載力 |
鉆芯法或巖基載荷試驗 |
1、應采用鉆芯法,抽檢數量不得少于6孔,鉆孔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每孔截取一組三個芯樣試件;對于各類巖石均應進行抽檢;地質條件復雜的工程還應增加抽樣孔數。 2、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或巖石芯樣無法制作成芯樣試件的,還應進行巖基載荷試驗;對于各類巖石均應進行抽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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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地基 |
灰土、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粉煤灰、強夯處理地基、不加填料振沖加密處理地基質量;換填土地基質量 |
標準貫入試驗、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靜力觸探試驗等 |
抽檢數量為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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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壓地基質量 |
十字板剪切試驗和室內土工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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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漿地基質量 |
標準貫入試驗、鉆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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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力 |
載荷試驗 |
抽檢數量為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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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地基 |
水泥土攪拌樁質量 |
單樁豎向抗壓載荷試驗和鉆芯法 |
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樁(墩)數的0.5%,且總不得少于3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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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噴射樁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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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沖樁樁體質量 |
圓錐動力觸探試驗或單樁載荷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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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樁樁體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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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夯置換地基質量 |
圓錐動力觸探試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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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質量 |
低應變法或鉆芯法 |
采用低應變法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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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力 |
平板載荷試驗 |
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墩)數的0.5%,且不得少于3點;可選擇多樁(墩)復合地基平板載荷試驗或單樁(墩)復合地基平板載荷試驗,也可一部分試驗點選擇多樁(墩)復合地基平板載荷試驗而另一部分試驗點選擇單樁(墩)復合地基平板載荷試驗,但試驗點的總數不得低于總樁(墩)數的0.5%,且不得少于3點;對不同布樁形式或有不同承載力設計要求的各處地基均應進行抽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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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規定的檢測數量均是按單位工程作出要求!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辦法〉的通知》(穗建質[2010]303號)中相應的檢測方法和檢測數量可計算在內。
發布時間: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