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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實施細則》的修改通知


 關于印發《廣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實施細則》的修改通知

                            穗建質監字【200780

 名區(縣級市)質量監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各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結構質量,我站制定了《廣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實施細則中》(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0751起施行,各有關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寶貴意見和建議。近期我站組織了有關監督、施工、監理和混凝土生產企業等單位參加的條文修改研討會,現將修改內容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含分站)必須在200781前到市建委辦理備案手續。81后,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均不得在廣州市內供貨,若分站在未辦理備案手續而進行供貨的,其所屬的總站也一并暫停供貨。

    《實施細則》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實施細則》  第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確保對原材料的質量監控,實施原材料進場檢驗,即原材料進入攪拌站后,必須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按批次復驗,經復驗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全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原材料進行隨機執法抽檢,各區(縣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本轄區內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原材料進行定期監督抽檢。

原材料定期監督抽檢由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公示的檢測機構檢測。負責監督抽檢的檢測機構必須已在市建委備案、具有混凝土原材料監督抽檢檢測項目的檢測資質并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已辦理登記手續(檢測機構和檢測項目詳見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監督檢驗報告將作為工程結構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的重要內容。凡未經原材料監督抽檢或檢驗不合格未經復驗或處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質量站不予辦理相應中間驗收登記及工程質量驗收手續。

 二、《實施細則》   第十條

第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報告;

(二)、預拌(商品)混凝土發貨單(須做到一車一單,隨送料車一起送到工地,作為預拌(商品)混凝土交貨驗收的依據之一);

(三)、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及原材料檢驗報告;

(四)、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質量記錄;

(五)、預拌(商品)混凝土抗壓、抗折強度檢驗報告,抗滲等級檢驗報告。

三、《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按批次簽發。單位工程內同一分部工程、強度等級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連續供應的混凝土為一批次。

   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應在批次混凝土強度檢驗完成后五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內送施工單位;屬于有抗滲或其他要求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應在應檢項目完成后五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內送施工單位。

   在向施工單位提供出廠合格證的同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還應提交該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的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在原材料檢驗基礎上形成。

四、《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對于進入施工現場的每一車預拌(商品)混凝土,經驗收合格合,施工單位應盡快組織卸料,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卸料;如對卸料時間沒有約定,必須在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后45分鐘內完成卸料。

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卸料的,未卸下部分在監理(建設)單位共同見證下作殘渣處理,不得繼續用于工程;如果使用,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將未卸下部分用于工程的,監理(建設)單位和預拌(商品中)混凝土生產企業有權予以制止。施工單位不聽勸阻的,監理(建設)單位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及時上報相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五、《實施細則》   第四章  基它

   增加第二十二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穗建筑【2003274號文中第五章內容予以處罰。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同時暫停混凝土生產供應,對想關企業進行行業內通報;情節嚴重的,上報市建委取消其備案資格。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總、分站未在市建委備案已經生產供貨。

(二)、檢測記錄及檢測報告弄虛作假;

(三)、連續兩批次或半年累計有四批次的進場原材料未按有關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已經使用到混凝土中。

(四)、使用了氯離子及貝殼含量超過《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20063.1.103.1.11要求的砂。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將對全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實施考評記分制度,按記分情況給予不同類別的處罰,具體詳見《廣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考評辦法(暫行)》。

六、《實施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相應修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

七、《廣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導則》第七條

   第七條  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水泥、石、砂具有良好的質量穩定性,其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抽檢。

八、《廣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導則》第八條

    第八條   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外加劑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并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抽檢;有正式的成份說明書、產品檢驗證明書、產品質保書、合格證等。 

 九、《廣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導則》

 附 件

  預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檢測要求修改詳見附件二。

 

      2007-7-16

 


發布時間: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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