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考核辦法》的通知
粵建管字[2003]87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保證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活動有序開展,現將《廣東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建設廳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環境檢測機構)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以下簡稱環境檢測)活動秩序,保證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工程環境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申請環境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環境檢測機構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檢測是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時,依據《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的要求,對建筑工程室內氡、甲醛、笨、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標進行檢驗測試的活動。
第三條 環境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其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及檢測手段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
第四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環境檢測機構的資質考核確認工作,考核具體工作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考評,考核結果報省建設廳核準。由省建設廳統一頒發《廣東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環境檢測機構必須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環境檢測活動。
第二章 環境檢測機構資質條件
第五條 環境檢測機構的設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經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三)具備能滿足檢測要求的儀器、設備等檢測手段;
(四)環境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報告審核人、報告編寫人和檢測員的任職條件及專職檢測人員總數等必須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應具備能滿足檢測要求的固定試驗場地。
第六條 環境檢測機構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分別承擔相應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內的檢測項目。
第七條 各級環境檢測機構的資質標準:
一級資質標準:
1.具備土壤氡濃度檢測儀、空氣氡濃度檢測儀、大氣采樣設備、分光光度計、氣相色譜儀、熱解析儀、分析天平、材料放射性測定儀、干燥器、穿孔器、環境測試艙、水分測定儀、電熱恒溫箱等儀器設備,性能指標滿足要求;
2.專職檢測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其中化學分析或相關專業且具有化學分析經驗的分析測試人員不少于2名;
3.技術負責人和報告審核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檢測工作經歷的高級工程師職稱;報告編寫人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環境檢測人員具有省建設廳委托的培訓機構核發的環境檢測人員上崗證;
4.試驗室面積不小于120平方米。
二級資質標準:
1.具備土壤氡濃度檢測儀、空氣氡濃度檢測儀、大氣采樣設備、分光光度計、氣相色譜儀、熱解析儀、分析天平等儀器設備,性能指標滿足要求;
2.專職檢測技術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化學分析或相關專業且具有化學分析經驗的分析測試人員不少于2名;
3.技術負責人和報告審核人必須由高級工程師或具有五年以上檢測工作經驗的工程師擔任。報告編寫人應由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從事環境檢測的人員必須通過省建設廳委托的機構舉辦的環境檢測人員上崗培訓考核;
4.試驗室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級資質標準:
1.具備材料放射性測定儀、干燥器、穿孔器、環境測試艙、水分測定儀、氣相色譜儀、分光光度計、電熱恒溫箱、分析天平等儀器設備、性能指標滿足要求;
2.專職檢測技術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化學分析或相關專業且具有化學分析經驗的分析測試人員不少于2名;
3.技術負責人和報告審核人必須由高級工程師或具有五年以上檢測工作經驗的工程師擔任。報告編寫人應當由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從事環境檢測的人員必須通過省建設廳委托的機構舉辦的環境檢測人員上崗培訓考核;
4.試驗室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八條 各級環境檢測機構的檢測業務范圍:
一級資質檢測業務范圍:可進行土壤中氡濃度、各種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和化學污染物含量、空氣中五種污染物氡、游離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含量現場檢測和室內分析等檢驗測試。
二級資質檢測業務范圍:可進行土壤中氡濃度、空氣中五種污染物氡、游離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含量現場檢測和室內分析等檢驗測試。
三級資質檢測業務范圍:可進行各種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和化學污染物含量室內檢測分析。
第九條 環境檢測機構對各檢測項目應當制定完整詳細的操作細則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一)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二)儀器設備保管、維修、檢定制度;
(三)測試資料、報告管理及簽發制度;
(四)技術檔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五)規范、技術標準管理制度;
(六)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七)對檢測工作質量監督檢查和申訴處理制度;
(八)廉政建設制度。
第三章 申報程序與要求
第十條 申報考核的環境檢測機構,填寫《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附表一,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提交的文件資料報所屬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檢測工作需要,審查同意蓋章后,統一報省建設廳。
第十一條 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申請單位主管部門批準成立該檢測機構的批文原件和復印件;
(三)室內環境檢測人員、報告分析、編寫和審核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所有證書原件經核對后即返還。
(四)開展室內環境檢測工作資歷簡介;
(五)不少于3項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報告;
(六)有關質量和檢測管理文件。
第十二條 環境檢測機構的晉升等級,必須是資質就位定位后滿兩年方可申請,申請程序與要求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
第四章 資質考核實施
第十三條 環境檢測機構資質考核小組由不少于3名專家組成。考核內容分為技術和管理機構兩部分,分別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考核評審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考核評審表)的各項內容逐項進行考核。
(一)技術考核:主要是考核檢測技術人員對相關標準以及各種污染物的檢測技術和基本理論的理解和掌握情況,現場操作測試技術和室內分析技術等。
(二)機構考核:主要是審查環境檢測機構的法人資格、檢測儀器設備設置情況,實際檢測能力,場地配置,人員組成是否合理,各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第十四條 環境檢測機構資質考核小組應將考核詳細情況記錄在《考核評審表》中,并在相應欄目中填寫考核結論。
第十五條 通過考核的環境檢測機構,由受省建設廳委托資質考核的機構統一造冊,連同《申請表》《考核評審表》上報省建設廳核準;未通過考核的檢測機構考核情況也應同時報省建設廳,由省建設廳核定后書面通知被考單位。
第十六條 《廣東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到期按本辦法進行復查考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發布時間: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