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解讀材料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關于“在一定領域、區域內先行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積極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各項工作,報請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等,明確對部分審批事項試行承諾制,并組織江門市、惠州市等地開展試點,將承諾制作為項目落地便利化的一項重要措施予以推進,取得積極成效。
2019年3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要求,“推行告知承諾制。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5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提出告知承諾制有關工作要求,并在配套任務分工方案中要求制定省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辦法。
為規范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的實施,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各地各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辦法》。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20條。
第1—4條,主要規定制定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的目的、定義(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審批部門)、責任分工、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的確定方式等。
第5—7條,主要規定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的制作和公開要求、告知書和承諾書的格式文本主要內容等。
第8—12條,主要規定承諾制審批的基本程序,包括承諾書的填寫和遞交、信用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期限、審批決定的作出,以及申請人不愿意選擇承諾制審批的辦理要求等。
第13—16條,主要規定承諾制審批的信用管理、后續監管要求、聯合懲戒等。
第17—18條,主要規定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清單的調整,鼓勵創新等。
第19—20條,主要規定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日期。
問:《辦法》適用的項目范圍是什么?
答:《辦法》主要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對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允許各地各部門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
問:《辦法》適用的事項范圍是什么?
答:《辦法》第四條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事項,包括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市政公用服務、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和具體要求,由省、市、縣級牽頭部門會同相關審批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問:實行承諾制審批的事項,項目單位是否必須選擇承諾制方式辦理?
答:《辦法》第四條規定,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申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第十二條規定,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問:實行承諾制審批的事項,項目單位選擇承諾制方式辦理的,需要承諾哪些內容?
答:按照《辦法》規定,申請人承諾內容主要包括:
(一)申請人對項目基本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的承諾;
(二)申請人對已經知曉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的承諾;
(三)申請人對申請項目滿足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以及在承諾期內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的承諾;
(四)申請人對相關證明事項的承諾;
(五)申請人對逾期不履行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承擔相關責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諾;
(六)申請人對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的承諾;
(七)申請人同意審批部門公開承諾書主要內容的承諾;
(八)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具體承諾內容,由各審批部門根據具體審批事項,制作格式文本,并向社會公開。
問:項目單位選擇承諾制方式辦理審批事項,未履行承諾的,如何處理?
答: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作出準予審批決定后,被審批人未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有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審批決定。審批部門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審批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審批決定。
二是被審批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審批部門在審查、核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將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自審批部門確認并記錄其不誠信信息之日起二年內,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項目有關審批手續。
三是申請人、被審批人嚴重違反告知承諾制的行為,達到失信聯合懲戒條件的,按照失信聯合懲戒規定辦理,依法依規在相關領域落實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四是對違反承諾的失信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審批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10.29
發布時間:2019-11-02
瀏覽次數: